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景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30日以
99年度訴字第144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固據本院於100年1月1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本院係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駁回上訴,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以,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罪,本院並未為實體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案件,雖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本院,惟該案本院判決日期為99年9月14日,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憑,核非為附表所示各案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本院並非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應受理法院至明。綜上,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受刑人沈景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9年3月15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17日│98年8月14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臺北地檢99年│臺北地檢99年│臺北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撤緩偵第│度撤緩偵第│度撤緩偵第│││1605號│371號│371號│3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第1804號│字第6號│字第6號│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99年9月14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100年度上訴││判決││第1804號│字第6號│字第6號│字第6號││├───┼──────┼──────┼──────┼──────┤││判決確│99年9月14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1日│││定日期│││││├───┴───┼──────┼──────┼──────┼──────┤│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