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04號聲請人黃○○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其對於相對人之○○○○,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0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月×00年=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珮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