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昆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潘「昆」龍。(原誤繕為「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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