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49號聲請人 曾義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輝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記載之提示日,年份因改寫難以辨識,故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53226)1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到期日民國112年7月1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