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8號聲請人 洪順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雅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雅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完整之聲請狀(應有具狀人簽名或印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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