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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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美雲 被告 洪慶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0年度交簡字第1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洪慶熙被訴公共危險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