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862號聲請人 宿振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解散,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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