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璧君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