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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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告 李陳金富 訴訟代理人 李幸長 被告 謝書忠 訴訟代理人 林秀蘭 被告 謝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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