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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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翁銘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健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院請求金額為何?請再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所載為新臺幣「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債務人王健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