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丙○○被告永大工程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樓辛○癸○
樓壬○
樓庚○戊○○己○○丁○○○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大工程無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大工程無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84,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