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告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清雲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5,548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78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