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告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4,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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