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 楊曜銓 即尚穎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長泓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請攜帶身分證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書狀表明訴訟標的(按: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之實體法律關係,原告起訴狀所引民法第216條係關於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惟原告依何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似未表明,原告就此應再具狀補正。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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