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雨禪受刑人陳義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祥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具保人陳雨禪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被告在法院裁定前經緝獲歸案,即不可謂其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66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涉嫌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諭令以1萬5,000元交保,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民國104年6月1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代為執行,經合法傳喚及拘提無著等情,固有本院法警室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嘉義地檢署代為執行函、雲林地檢署函覆無法代執行函及檢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份均影本在卷可稽。惟查,檢察官於104年10月16日以受刑人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為由,聲請裁定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時,受刑人已於同年月15日因另案緝獲並送監執行(雲林地檢署10
4年度執緝字第503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受刑人既於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前,已入監服刑,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受刑人顯已逃匿而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朱宏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