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15號上訴人 王奇東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68條雖規定一人一照原則,惟若一人一照,為何考照時仍須分級;又若一次騎機車違規,一次開小客車違規,駕駛執照全被吊銷,豈非一罪多罰等語,經核上訴人所述無非係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立法表示其不同之見解,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