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係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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