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2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魏敏斌
朱敏夫魏敏夫 魏敏女 魏敏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趙洪寶香魏洪寶香 繼承其被繼承人 魏敏雄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洪寶香即魏洪寶香繼承其被繼承人魏敏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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