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子翎 即 許鳳蘭 即 許慧盈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瑞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程俊代理人 林玲琦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自民國104年4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巷○○○○號房屋一棟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房屋,業經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截至105年5月12日止,經6次公開拍賣均無人買受,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另債務人所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44,290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