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政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政德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政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佐,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均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罪、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祥銘附表一: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柒月│107年3月22│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26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26日│││危害││日│方法院107││方法院107││││防制│││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條例│││第766號││第766號││├─┼──┼──────┼─────┼─────┼──────┼─────┼──────┤│2│毒品│有期徒刑參月│107年3月23│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26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26日│││危害│,如易科罰金│日│方法院107││方法院107││││防制│,以新臺壹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條例│元折算壹日││第766號││第766號││││││││││││││││││││├─┼──┼──────┼─────┼─────┼──────┼─────┼──────┤│3│毒品│有期徒刑陸月│107年5月15│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29│臺灣高雄地│107年11月20│││危害│,如易科罰金│日│方法院107│日│方法院107│日│││防制│,以新臺幣壹││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條例│仟元折算壹日││3532號││3532號││└─┴──┴──────┴─────┴─────┴──────┴─────┴──────┘附表二: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柒月│107年9月1│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25│臺灣高雄地│108年1月15日│││危害││日│方法院107│日│方法院107││││防制│││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條例│││第1435號││第1435號││├─┼──┼──────┼─────┼─────┼──────┼─────┼──────┤│2│毒品│有期徒刑參月│107年9月1│臺灣高雄地│107年12月25│臺灣高雄地│108年1月15日│││危害│,如易科罰金│日│方法院107│日│方法院107││││防制│,以新臺幣壹││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條例│仟元折算壹日││第1435號││第14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