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卓奇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建良 即東加和漢餐廳即東田餐飲店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事確定判決(10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454元,應徵裁判費17,538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裁判費8,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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