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9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法定代理人 簡慧娟 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威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