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981號上訴人 林宏坤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朝聖 被上訴人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倪菲爾 (NeavesPhilip)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羅士翔 律師 許瀞心 律師被上訴人 董思宜
何酋道 (原名 何永榤 ) 徐展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