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政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政諭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自白犯罪,核與告訴人 張秀珀龐淑慧曾清嫣 及被害人 郭仁和 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租用汽車切結書所附身分證與駕照,及現場指認照片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起竊盜經判刑確定,假釋期間又再犯本案多起加重竊盜案件,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3年11月7依法訊問被告,並參酌被告與檢察官對被告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暨考量被告前開加重竊盜犯行影響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甚鉅,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之,經就欲保障之公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私益予以權衡後,認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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