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60號原告 郭麗蓉 被告 盧明城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具體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