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信託財產目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 王資蕙
王繹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許榮進 被告 王許淑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目錄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原告應於07日內就訴之聲明第1、2項所載信託財產具狀具體表
列,並補正上開財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到院(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於0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答辯(繕本逕寄對造):
⑴被告有無將原證一信託契約第4項所示信託財產處分出賣給
順天醫療社團法人?⑵如有,請具體陳述係原證一信託契約第4項所示信託財產中
之何筆財產?⑶被告應就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被告應向原告說明將信託財
產處分出賣給順天醫療社團法人之經過及法律依據。」之請求,為補充答辯。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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