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05號債權人風雲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風雲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風雲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利息起算日有異,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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