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九四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