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廖 志強 即志強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克德建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97年8月1日│166,189元│BA0000000│││││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