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八十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八月間止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偵查案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一四四號)判決有期徒刑十月,被告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