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0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3│├──┼───────────────┼────────┼───┼────┤│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8│├──┼───────────────┼────────┼───┼────┤│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3│├──┼───────────────┼────────┼───┼────┤│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