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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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56萬8,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