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炎其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炎其於民國108年3月31日17時許,在南投縣○○鎮○○路○○○巷內之公開場所,與 吳文良 爭吵,吳文良即持手機拍攝,洪炎其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以「你給我幹」、「你娘給我幹」、「肏你娘勒」、「幹你娘機掰」、「塞你娘」等語公然侮辱吳文良,見吳文良接近洪炎其之住處,洪炎其復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吳文良手中之手機,致該手機毀損,足生損壞於吳文良。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及毀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嫌及第354條毀損罪,依刑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2罪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告訴人已具狀就2罪均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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