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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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宏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林俊賢 、 林媄燕 、 張宏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聲請狀狀尾未蓋有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應具狀補呈。
㈡聲請狀當事人欄內載明林俊賢為本件相對人,然依卷附本
票所示,林俊賢未在本票上蓋章,應具狀撤回對林俊賢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