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孟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孟修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13時50分許,在位於南投縣埔里鎮之路邊飲用高粱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4時50分許,行經南投縣○里鎮○○街與和平東路口前時,不慎自摔受有體傷,員警據報前往處理,而於同日15時18分許對被告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4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8年8月1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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