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8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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