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蔡皓井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 蔡杉龍 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蔡杉龍(Z000000000號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年籍、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
  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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