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沛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阮美智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