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7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竹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6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