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9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鴻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