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交保期間不得對本案之被害人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同時解送本院,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惟並無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提出新臺幣1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同時諭知被告於交保期間內應遵守不對本案之被害人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如有違反上開事項,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之2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