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