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辦理苗栗縣○○鎮○○段第725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並向本院提出辦妥繼承登記後之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以及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一、二各自之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