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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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7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三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二、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參本票並改遵守事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簡易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