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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