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
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另應繳裁判費15,157元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