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下
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另應繳裁判費15,157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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