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陳秋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真善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真善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簡稱真善美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茲因董事會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9日召開第8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之記載,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又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真善美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111年3月29日召開第8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經彰化縣政府准予備查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26日府社發展字第1110154453號函在卷足憑。則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法律地位,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惟關於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如附表所示乙節,審諸其內容僅單純變更基金會地址之記載,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之捐助章程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揆之首揭說明,僅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職是,應認聲請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表:
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新條文原條文第四條:本會事務所設於彰化縣○○鎮○○路○段0號。第四條:本會事務所設於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