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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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被 告 甲○○
戶)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