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5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038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0001元,則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上訴
人迄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元,尚有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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