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5038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0001元,則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上訴
人迄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元,尚有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