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林子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顏秀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人林子婕簽名蓋章之上訴狀正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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